ICD-11
ICD-11即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11th Revision,简称 ICD-11),由联合国专门机构世界卫生组织制定,是系统记录、报告、分析、解释和比较死亡率和发病率数据的国际标准。
ICD 首次实现了完全电子化,目前提供 17000 个诊断类别,超过 100000 个医学诊 断索引词。基于索引的检索算法解析了超过 160 万个术语。
基本概念
主干码:在特定的线性组合中可单独使用的编码,保证在每个诊断只能使用一个编码的情况下收集到有意义的最少信息。
扩展码:不能单独使用,必须与主干码联合使用,并且排列在主干码之后。需要采集更多的病情细节时,使用标准化的方式为主干码添加附加信息。扩展码均以X开头,不采用主干码的编码框架。
预组配:主干码以预先组合的方式,包含了一个临床概念的所有相关信息。例如,腹主动脉瘤伴穿孔 BD50.40。
后组配:联合使用两个或以上编码以全面描述所记录的临床概念。主干码之间以“/”连接,例如,2型糖尿病性白内障9B10.21/5A11;使用扩展码时以“&”连接,例如,右侧股骨骨折NC72&XK9K。
簇编码:指使用“/”或“&”联合一个以上的编码来描述所记录的临床细节的编码组合。
特点[1]
- ICD-11 的设计方式旨在方便将新科学知识纳入其基本部分,同时确保维持死亡和 疾病统计的可比性。
- ICD-11 专为电子环境设计,能够更容易地对电子健康档案中的信息进行编码。编码工具、浏览器、不同文档,打印产品以及网络服务能够方便对《国际疾病分类》的使 用并加强编码数据的特异性和一致性。一个多语言编码平台将支持翻译工作。ICD-11 还旨在与其它信息产品,如用于临床记录的医学-临床术语系统化命名1等保持一致。
- ICD-11 目前包含免疫系统疾病和传染病等多个领域中的改进,既反映当前的知识 又保持统计的连续性。所作更新体现了进展,同时也解决了 ICD-10 中在糖尿病、高血 压、孕产妇病症和损伤等方面存在的分类问题。癌症和良性肿瘤分类反映了现代癌症研究并与其它癌症分类系统(临床和癌症登记簿)保持一致。
- 将各种编码综合起来可方便按所需的任何具体程度为文档记录、流行病学、病例组 合或其它管理目的进行临床报告。ICD-11 现包括新的初级保健概念和关于解剖、病理 组织学和严重程度的额外编码选择。
- ICD-11 根据起源于中国古代,现在中国、日本、大韩民国以及世界其它地方常用 的传统医学用法,纳入了传统医学使用的诊断类别,作为一个新章节,并将特别关注在 各国的综合卫生保健环境中检验这个章节。
ICD-11内容
ICD-11-MMS各章节内容列表
ICD-11 死因和疾病统计(MMS)共有28个章,其中功能评定补充部分为第V章,扩展码为第X章,共有约3.2万实体,即概念。
章节或编码 | 中文名称 |
---|---|
第1章 | 某些感染性疾病或寄生虫病 |
第2章 | 肿瘤 |
第3章 | 血液或造血器官疾病 |
第4章 | 免疫系统疾病 |
第5章 | 内分泌、营养或代谢疾病 |
第6章 | 精神、行为或神经发育障碍 |
第7章 | 睡眠-觉醒障碍 |
第8章 | 神经系统疾病 |
第9章 | 视觉系统疾病 |
第10章 | 耳或乳突疾病 |
第11章 | 循环系统疾病 |
第12章 | 呼吸系统疾病 |
第13章 | 消化系统疾病 |
第14章 | 皮肤疾病 |
第15章 | 肌肉骨骼系统或结缔组织疾病 |
第16章 |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
第17章 | 性健康相关情况 |
第18章 | 妊娠、分娩或产褥期 |
第19章 | 起源于围生期的某些情况 |
第20章 | 发育异常 |
第21章 | 症状、体征或临床所见不可归类在他处者 |
第22章 | 损伤、中毒或外因的某些其他后果 |
第23章 | 疾病或死亡的外因 |
第24章 | 影响健康状态或与保健机构接触的因素 |
第25章 | 用于特殊目的的编码 |
第26章 | 传统医学病证-模块1 |
第V章 | 功能评定补充部分 |
第X章 | 扩展码 |
ICD-11-MMS编码结构
ICD-11-MMS的通用编码结构是ED1E.EE,编码的范围为1A00.00 至 ZZ9Z.ZZ
ICD-11-MMS编码的第一个字符可以是数字或字母,值域为0-9、 A-Z(除外O和I)共34个值,与章有对应关系,如1A00属于第1章
ICD-11-MMS编码的第二个位置是字母,目的是区别于ICD-10的编码,值域为A-Z(除外O和I)共24个值
ICD-11-MMS编码的第三个位置是数字,避免编码构成英文单词,值域为0-9,共10个值
ICD-11-MMS编码的第四个位置可以是数字或字母,值域为0-9、 A-Z(除外O和I)共34个值,以Y和Z代表残余类目(Y:“其他特指的”,Z:“未特指”),部分编码也会使用F和G代表残余类目(F:“其他特指的”,G:“未特指”)
ICD-11-MMS编码的第五和第六位取值规则同第四位
ICD-11-MMS最长的编码字符数为6位
相关网站
相关条目
- ^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的最新情况" (PDF) (in 中文). 世界卫生组织. 2016-04-15.